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6,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