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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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惟前因係其母親收受開庭通知後未轉告,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二八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二五號),本院前經訊問被告後依其自白、卷證資料,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應予羈押,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羈押在案。被告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傳拘無著,經發布通緝後始行到案,顯有逃亡事實,而本院就被告所涉上述施用毒品案件部分,固已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改依簡式審理程序辯論終結,並定於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十六時整宣判,然為保全後續程序之進行,本案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另被告所述前揭未到庭狀況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尚難成理,且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綜上,本院審酌前開情節,設若非予羈押,則審判之進行將有窒礙之虞,是被告仍有執行羈押必要。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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