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5號原告達邦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複代理人 盧天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福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8,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