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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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侑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侑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上開案件於民國101年8月21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1月26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