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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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林天民 被告 方修坤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一○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一六號被告方修坤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始於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蘇碧珠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