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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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杰圖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杰圖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2年1月20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321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裁定已逾7年未開始執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認已罹於時效而不得執行,並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94號簽結在案,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0.22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2268公克)既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即94年2月2日修正前第40條但書)所明定,司法院並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而此種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條第2項,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有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312號判例、87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經查:被告徐杰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211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裁定已逾7年未開始執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94號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經鑑定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22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2868公克),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8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
000號毒品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是上開白色結晶塊2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足堪認定。聲請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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