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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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許政堂 法定代理人 許政華 被告 洪榮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54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雅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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