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1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昭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顥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1,02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
二、上訴狀繕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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