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1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昭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顥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1,02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
二、上訴狀繕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