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志豪
涂庭瑞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94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時瑋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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