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76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被告 賴宥傑賴璉毅 法定代理人 賴泳豪
吳秀玲吳家羚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慧芬 律師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宥傑即賴璉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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