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54號上訴人 劉曾菊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清洲 因102年度家訴字第54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26,0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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