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88號原告 蕭進榮 被告 洪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洪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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