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93號抗告人 朱挺文 上列抗告人因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9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