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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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827號債權人 呂慶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國華 、 陳深湖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張國華、陳深湖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記載本件支付命令事件完整債務人姓名之聲請狀。
四、經稅捐機關發給業經為債務人代納稅捐之證明文件,其金額需與本件聲請金額相符。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