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4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甲○○業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350號裁定宣告禁治產,惟因聲請人年事已高,無法湊足法定親屬人選,故聲請法院指定禁治產人之子女 張福長 、張寶玉、 張建成張福永張福森 等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以召集親屬會議。
二、按親屬會議以會員5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尊親屬,2.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3.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民法第1130、11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此觀同法第1132條第1項、第1129條規定自明。
三、查甲○○已於民國96年3月29日經本院95年度禁字第35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而禁治產人甲○○尚有妹妹 張阿秋 、弟弟 張世賢 、弟弟 張世文 、及久未往來之堂兄弟等人,此有本院95年度禁字第350號裁定及本院96年10月2日非訟事件筆錄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以禁治產人甲○○尚有上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存在,自無庸聲請本院另行指定之。至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從未聯絡往來,並非法定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之事由。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俐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