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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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2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住有定所,本院開庭通知誤寄被告友人住所,所以未接獲開庭通知,並未有逃亡情形,且本案現已審理辯論終結釐清案情,為此聲請准予交保候傳云云。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雖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1日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簡字第6288號、96年度簡字第5649號判決判處拘役25日、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而於96年11月26日即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執行前開刑期中,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紙在卷可憑,是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自有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