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醫字第4號上訴人甲○○
乙○○
9號3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陸仟元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叁仟玖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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