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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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住澎湖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住澎湖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台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七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業經被告撤回上訴,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凃裕斗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榮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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