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91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杜逸新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4014、436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6509號)後,經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陸小包(驗餘淨重貳點陸壹公克,空包裝重壹點捌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叁拾叁支、分裝杓子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6月24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1755號裁定命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4月9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92年10月15日強制戒治期滿,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2年10月22日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201號為不起訴處分。詎不知悛悔,猶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於附表①至③所示之時間、地點,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生理食鹽水混合稀釋後注入被告所有注射針筒供注射血管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次。嗣先後為警於94年7月12日15時30分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大興西路口、同年月27日23時30分在同縣○○鄉○○○路○○○號巷46號2樓之2查獲,並於同年9月26日上午10時20分許,被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採驗尿液,嗣將尿液檢體送檢驗,結果確認判定鴉片類呈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小包及被告所有並供施用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33支及分裝杓子2支。案經桃園縣刑警大隊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併辦。
二、證據:⑴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警隊檢體監管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
局龜山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紙,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陽性檢驗報告2紙、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扣押物品清單3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警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8000984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各1紙,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1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⑶扣案如附表①至②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小包、注射針筒33支、分裝杓子2支。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甲○○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就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且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11第2項、第273條之1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行為│驗尿報告│扣案物品│├──┼───────┼──────┼───────┼─────────┤││94年7月12日9時│施用第一級│台灣尖端先進生│⑴海洛因4小包(驗│││許,在桃園市寶│毒品海洛因│技醫藥股份有限│餘淨重1.91公克,││①│山里民有3街460││公司濫用藥物陽│空包裝重1.37公克│││號6樓││性檢驗報告1紙│)法務部調查局調│││││(檢體編號:│科壹字第│││││C2-042)│000000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各1份││││││⑵不含法定毒品成分││││││之粉末1小包(驗││││││餘淨重1.99公克,││││││空包裝重0.32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⑶注射針筒8支││││││⑷分裝杓子2支│││││││├──┼───────┼──────┼───────┼─────────┤││94年7月28日為│施用第一級毒│台灣尖端先進生│⑴海洛因2小包(驗│││警採尿時回溯26│品海洛因│技醫藥股份有限│餘淨重0.70公克,││②│小時內某時,在││公司濫用藥物陽│空包裝重0.52公克│││台灣某不詳地點││性檢驗報告1紙│)法務部調查局調│││││(檢體編號:│科壹字第│││││J37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⑵注射針筒25支│├──┼───────┼──────┼───────┼─────────┤││94年9月26日10│施用第一級毒│台灣檢驗科技股││││時20分許為警採│品海洛因│份有限公司濫用│││③│尿時回溯26小時││藥物尿液檢驗報││││內某時,在台灣││告││││某不詳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