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03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
趙立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4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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