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栽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2罪名欄「妨害自由」應更正為「強制罪」。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栽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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