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01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3年12月2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債務人,向原告分別借得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及250,000元款項,約定借款期限均自93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並自借款日起,以每月為1期,其中2,000,000元借款之利息依中華郵政儲金匯業局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875機動計付;250,000元部分第1期至12期按年利率百分之2.75固定計息、第13期起則依原告定儲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96計付,並依定儲利率之變動而調整。及2筆借款自借款日起,第1期至第24期均為寬限期,只付利息不還本金,寬限期後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納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借款後,分別自95年10月15日、95年9月15日起即未按期攤還本息,依上開利息之約定,其中2,000,000元借款部分調整後之年利率為百分之3.035;250,000元部分之年利率則為百分之4.125,迄今被告尚欠原告如附表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再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亦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增補條款契約、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一般放款餘額、往來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檔查詢單等為證,並核屬相符。且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被告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揆諸首揭說明,被告自應就上述本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紀芸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起迄日及週年利率│違約金起迄及周年利率│├──┼───────┼────────────────┼─────────────────────┤│1│貳佰萬元│自95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自95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年利率百分之3.035計算之利息。│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貳拾伍萬元│自95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自95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年利率百分之4.125計算之利息。│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本金合計: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