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96年聲減字第4244號裁定、本院95上訴字第3867號毒品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08號竊盜罪、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08號毒品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因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98年聲字第356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3號、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83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96年3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534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