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源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惟英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源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