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李碧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被告 吳建發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判決在案。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薏伩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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