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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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5號聲請人廣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成 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曾竹生 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三三五五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九二三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