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福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定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上午9時30分整於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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