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815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正昕相對人劉寧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寧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信託專簿。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815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正昕相對人劉寧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寧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信託專簿。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