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0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學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慧菊 間101年度訴字第130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