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94號原告尚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嶽 原告與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
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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