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4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400││├──┼───────────────┼───────┼───┼────┼───┤│002│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