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91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馮姿蓉┌────────────────────────────────────┐│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0,000元│97年2月5日│OA0000000││││長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