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411號
抗 告 人 程陳群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