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義務辯護人游文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98年度訴緝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92年度偵字第1461
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裁定繕本翌日起拾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3月27日98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上揭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謝梨敏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