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3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號樓(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羈押在案。茲本院於96年8月16日行準備程序後,認被告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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