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3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元,而非財產權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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