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七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賴志堅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靜芬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