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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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戴詩宸 被告陳莉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王兆琳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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