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債權人 陳盈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冠工程有限公司、 朱淯男 即浩業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債權人向不同債務人分別請求給付,應分別繳納裁判費,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受款人非同一人)。
三、提出債務人富冠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