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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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9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昶睿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65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988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昶睿與告訴人 黃明宏 係分別住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9號之鄰居,陳昶睿因認黃明宏整修房屋施工過程導致2戶共用牆產生漏水而有糾紛,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6日,未得黃明宏同意,擅自進入黃明宏上址房屋並拍攝屋內照片,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11年9月26日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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