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淑貞 代理人 蕭顯忠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智中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100年7月11日予以公告在案,且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