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請人 莊佩華 相對人 許阿愛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楊菊花 於99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11月21日,又於99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12月3日,且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楊菊花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99年11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案外人楊菊花屆至清償期未依約償還,迭經催討,亦置若罔聞,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貸契約書影本二件、本票正本二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0年12月9日新院千民政100司拍187字第27255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0年12月12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8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尖石鄉│煤源││2-1│林│││7,870.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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