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62號聲請人 陳鴻鎮樺宇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完結樺宇實業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前開聲請展期,僅須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由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25日就任樺宇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118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並曾因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而分別聲請本院98年度司字第208號、99年度司字第38號、99年度司字第70號、100年度司字第31號事件,展期完結清算獲准。惟因樺宇實業有限公司尚未完成清算稅務申報,實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再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118號呈報清算人、98年度司字第
208號、99年度司字第38號、99年度司字第70號、100年度司字第31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等卷宗核閱,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1年6月25日完結樺宇實業有限公司清算。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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