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壬○○之繼承人己○○
丙○○辛○○庚○○被上訴人甲○○
癸○○戊○○丁○○乙○○子○○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壬○○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號),提起上訴,因其死亡,無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己○○、丙○○、庚○○及辛○○為上訴人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查上訴人壬○○於本件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之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己○○、丙○○、庚○○及辛○○等四人為上訴人壬○○之繼承人,該繼承人自應即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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