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訴人 劉錦英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1年度保險字第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