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兆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兆蘭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朱兆蘭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其坦承自後將其母即被害人推下樓梯,且持刀砍傷被害人頭部,造成被害人死亡,所涉犯為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罪嫌重大,且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5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月30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件亦經判決而認被告有執行徒刑及送精神治療之必要,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0月30月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顏珮珊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麗玉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