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王金龍法官許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