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630號
原 告 乙○○
樓
被 告 量子先進運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五時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