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小字第2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小字第254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4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號10樓
      丁○○
           2樓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林寶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