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